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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山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及奖励标准调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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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乐山市政府网发布了

关于调整乐山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主要政策补偿及奖励标准的公告

对住宅房屋签约搬迁奖励标准

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

搬迁补偿标准

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

进行了调整


一、住宅房屋签约搬迁奖励标准


  选择货币补偿(货币化安置)的,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及奖励:


  (一)以被拆(搬)迁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,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(不超过3个月)签约搬迁交房,并经验收合格的,给予25%的奖励


  (二)以被拆(搬)迁住宅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4500元予以补偿,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(不超过3个月)签约搬迁交房,并经验收合格的,给予35%的奖励


  超过签约搬迁期限一律不予奖励。


二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


  选择产权调换的10元/平方米•月的标准计发,不足600元/月•户的按600元/月•户标准计发,最高不超过2000元/月•户,自棚改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,至交房公告发布之日停发。


  选择货币补偿(货币化安置)的10元/平方米•月的标准计发,自棚改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,至被拆(搬)迁房屋补偿款存单载明的日期之日停发。临时安置补偿计发日期不足45日的,按45日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。


三、搬迁补偿标准

 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20元/平方米•户•次的标准计发,不足600元/户•次的,按600元/户•次标准计发。选择产权调换的,计发2次;选择货币补偿(货币化安置)方式的,计发1次。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40元/平方米•户•次的标准计发。选择产权调换的,计发2次;选择货币补偿(货币化安置)方式的,计发1次


四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

  棚改户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:


  (一)固定补偿标准。一类装饰装修按300元/平方米补偿,二类装饰装修按200元/平方米补偿,三类装饰装修按100元/平方米补偿。


  (二)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。


  市政府批准之日(2018年7月25日)后确定的项目,适用此调整标准。2018年7月25日前已确定项目,但未启动补偿安置的,适用此调整标准。2018年7月25日前已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,但未完成补偿安置的项目,按已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。


  未做调整的棚改政策标准,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、自主搬迁等项目,可参照执行此调整标准。



市住保局征收科联系电话:0833-2427060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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